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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协议有无效力

分类:诉讼交流    时间:(2014-12-02 17:14)    点击:98

  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协议有无效力

  袁芳与肖岳经人介绍于2010年登记结婚,2013年袁芳以肖岳违反婚前签订的《夫妻忠实义务协议》为由,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肖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夫妻间的协议有效吗?

  我国《婚姻法》并未对忠实义务协议作出明确规定,现实生活中尽管几乎每对夫妇都希望配偶对自己是忠诚的,但生活的复杂往往事与愿违,因此一些夫妻就想到用协议或约定的方式来约束对方,所谓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协议就由此而来。 《婚姻法》对夫妻双方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是有明确规定的,“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;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”

  从法律上讲,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协议、财产归属协议等都是民事主体对自身权益的一种处分,只要签订协议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签订协议时均出自真实意思表示,并且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社会良善风俗和社会公共利益,一般都应认定协议合法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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